山东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作为国内一流的高校博物馆,我馆具有征集、接受社会各界各类文物捐赠的权利和义务,为文化传承做出应有的贡献。凡来源合法的各级各类实物藏品,只要持有者有意捐赠给国家,我馆均表示欢迎,并积极做好与捐赠相关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史料征集范围:

(一)个人收藏的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重要文物,如古字画、陶瓷器、金属器、古家具、雕塑、匾额及碑帖拓片等。

(二)山东大学校友在过去和现在保存的有关在山东大学学习、工作以及其他与山大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照片)、实物等。具体如下:

1山大校友在各个时期重要事件中留存下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原件或复印(制)品,例如宣传品、艺术品、徽章证件、旗帜匾额及印信图章;

2我校各个时期在各领域做出突出学术贡献的重要专家学者的相关实物和资料。例如手稿手迹、印信图章、生产用品及生活用品等;

3我校在国际及其国家级重要学术、体育、艺术活动竞赛中获得的珍贵证书、奖章、奖杯(牌)等;

4山大校友收藏、保存的具有代表性的各时期教学科研器材及文具用品等;

5国内外著名校友、名人、共建单位及友好院校捐赠的、有重要价值的字画、手稿及其他物品等;

6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在我校视察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照片、题词及其他资料;

7山大校友收藏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矿石标本

8我校师生留存下的具有收藏价值的优秀艺术作品等;

9其他与山大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和实物。

第二章 文物征集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职能规范

1、征集、捐赠评审委员会

由馆领导、馆内业务部门专业人士,以及馆外各学科门类的专家组成捐赠评审委员会。在专业、学术上对我馆的征集、捐赠工作予以指导和质量把关,提供业务咨询和建议。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征集品、捐赠品存在的质疑,将邀请相应门类专家予以审核和评定。

2、本馆藏品保管研究部

根据工作实际,将征集、捐赠项目提交征集、捐赠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由委员会提出接受捐赠建议,报请馆长审核,最终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及接受捐赠作品数量;本部门负责具体接收捐赠方案,办理捐赠手续。

第三章 征集、捐赠程序

第四条 征集捐赠流程

1、征集、捐赠意向

由本馆藏品保管研究部、陈列宣教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认真对待有意向捐赠的捐赠者,确定征集品的种类类和数量;收集捐赠材料,以备报请征集、捐赠评审委员会审核。

2、学术确认

为确保征集、捐赠文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收藏标准,拟征集、捐赠文物需经本馆征集、捐赠评审委员会集体评估。

3、正式入藏

本馆藏品保管部门具体洽谈有关征集、捐赠的内容和方式,根据双方意愿提出具体方案,接收捐赠并按照本馆相关规定对征集品、捐赠品进行编号、登记、入库等工作。

4、颁发证书

由馆领导签字为征集品所有者或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博物馆

二○〇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