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查办函[2015]4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国家文物局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

2015年06月12日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数据审核工作,严格普查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登录的藏品信息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普查数据,是指已完成登记注册的收藏单位,在平台上登录的信息。包括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藏品的基本信息、管理信息和图像。登录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依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包括对普查登录的收藏单位信息,以及藏品的基本信息、管理信息和图像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审核方式包括网上及现场认定、审核。

四、普查数据审核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各单位登录的普查数据。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审核隶属本级行政区域各单位登录的普查数据,并对辖区内各县级普查机构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复核。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含中央属单位)的普查数据进行终审。经审核的普查数据由本级普查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对各省完成审核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并评定数据质量。审核意见由各级普查机构决定并在平台上记录。

五、在进行文物认定和数据审核时,各省级普查机构可根据本省工作需要,安排部署文物藏品定级工作,并加强对本次普查新定级文物藏品数据审核。文物藏品定级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文物博发[2003]38号)开展。

六、收藏单位负责本单位藏品信息的采集、登录、检查、核对、维护。收藏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经单位审核确认的登录信息,报送主管普查机构审核。在平台登录的藏品信息应与藏品基础档案一致,如在认定、登录、审核过程中对藏品信息做出调整,造成平台中的藏品信息与纸质档案、账目不一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在纸质档案、账目上予以记录说明。

七、普查机构在进行数据审核时,应对全部登录内容逐一检查核对,确定藏品性质。藏品性质按照文物、标本、资料三种类型登记,并由省级普查机构予以最终核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普查机构在审核时暂时无法明确藏品性质时,可记录为存疑。

八、普查机构在进行数据审核时,如无法确定藏品登录信息,需对照藏品实物核定。普查机构对登录信息的主要指标项进行修改时,如需要征求收藏单位意见的,应当向收藏单位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将审核和修改结果告知收藏单位。

九、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普查数据审核专家库,规范认定工作规则、程序。专家库应广泛吸收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应覆盖需要审核的藏品类别。承担数据审核工作的专家,应在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对审核建议予以记录。普查机构在进行数据审核时,对于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预审,并综合专家的审核建议出具审核结论。

十、在本次普查中新发现和认定的文物,以及审核结论为存疑的藏品,在审核中应征求专家意见。对于同一编号的藏品,应当由不少于三名以上的专家出具审核建议。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普查机构决定最终审核结论,也可由普查机构报送至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十一、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负责对全国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于文物级别为一级的藏品数据全部进行检查。抽查按照省级行政区域进行随机抽取,每一年度每省抽取检查的次数不低于3次,每次抽取的藏品数据数量不低于500条。数据质量较差的省份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十二、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制定《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质量评定标准》(见附件),开展数据质量评定。经抽查的普查数据,根据审核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合格、差五个等级,作为基础数据计算普查数据差错率。评定为“差”的数据,占抽查数据总数0.5%以上的,视为抽查不通过。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省级普查机构。

十三、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开展普查数据抽样检查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的数据进行复核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开展数据审核的专家,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抽查数据类别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国家文物局各省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以及各省普查专家库中遴选,并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记注册。

十四、各级普查机构、各收藏单位应加强普查数据审核和质量管理,制定普查数据审核和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应当指导各省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组织普查数据审核培训。

十五、各级普查机构和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普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普查数据审核中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和收藏单位要加强普查审核人员和账户管理,不得擅自删除、泄露普查数据,参与审核数据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收藏单位和普查机构许可,不得出于个人需要使用相关数据。未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公布数据审核结果。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