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展览管理
第六章 学校教育发展与辅助
第七章 研究、教育、交流与服务
第八章 发展与保障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大学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厅[2019]7号)《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为山东大学博物馆(Shandong University Museum )。
第三条 博物馆地址:
(一)济南馆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
(二)青岛馆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
网址:https://museum.sdu.edu.cn
第四条 博物馆创办单位:山东大学。博物馆接受山东大学的管理和国家文物局、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博物馆性质:是山东大学的直属单位,由山东大学全额拨款,是山东大学可移动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馆内藏品等校名校誉的业务审批部门,是致力于学校教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
第六条 博物馆宗旨:以“传承文明、助力学科、服务公众、奉献社会”为宗旨,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致力于保护、研究和展示我校考古文物、学科标本、校史学风资料等,推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师生和公众文化素养。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并研究文物、标本、艺术品,以及与校史、学科史相关的文献、实物、工艺品等。
(二)举办各类展览,提供讲解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博物馆文创品研发等方式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和研究成果,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组织各类宣传教育及对外交流活动。
(三)传播历史、科学、艺术和革命等题材知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助力学校学科人才培养与校园文化建设。加强馆际交流,帮扶并支持中小博物馆的发展。
(五)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加国际博物馆组织,通过文物借展、巡展等方式,讲好中国故事、山大故事,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六)开展符合本章程的其他博物馆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大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山东大学校长。
第九条 山东大学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山东大学考核任命。
第十条 山东大学博物馆、考古学院(文化遗产研究院)、历史学院实行一体化发展,隶属山东大学历史学院与考古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会是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传达山东大学党委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学校关于博物馆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审查、处置等决定事宜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博物馆馆长办公会是博物馆日常行政和业务管理机构。馆长办公会由馆长或者分管副馆长主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室负责人参加,馆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研究全馆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和重大活动方案;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四)讨论确定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研究决定以本馆名义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
(六)研究确定本馆重要的行政决议;
(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博物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本馆和上级机构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博物馆行政工作的统筹、裁决与安排;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博物馆在济南、青岛两地校区办馆,青岛馆区为本馆的延伸管理机构。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四条 博物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藏品:(一)考古发掘与调查后依法移交;(二)调拨;(三)征集;(四)购买;(五)依法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博物馆征集及接受捐赠的文物、标本、陈列品等,应确保来源合法、程序规范。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考古发掘品、传世文物、民俗物品、自然标本、纸质档案、艺术品和工艺品等。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按规范建立藏品总登记账和分类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定级文物实行重点保管,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复核。定期开展藏品清点和维护,确保账物相符。推进藏品数字化,建立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严格规范藏品入藏手续,及时录入藏品信息。不够收藏标准的,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同时报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名录,可仅作为一般性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博物馆藏品的提用、借展、复制、拓印、修复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馆内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确保藏品安全。
第十九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存放或展示定级文物的库房、展厅等场所,其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文物收藏环境标准。
第二十条 博物馆所有藏品为山东大学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其他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除藏品外其他固定资产均为山东大学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保证馆内除藏品外其他固定资产总账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结合实际引进外展,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师生和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重要陈列展览内容信息等向所属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展览需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 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场景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第二十六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六章 学校教育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校园文化宣传、展示平台作用。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将相关业务工作纳入教育部、学校思政教育课堂,构筑高校“大思政”体系。
第三十条 博物馆应服务于学校学科建设,为学校相关学科建设、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师生社会实践等提供便利。
第七章 研究、教育、交流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应依托馆藏资源,积极开展文物、历史、艺术和科技等领域的研究;支持学校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提供学术资源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积极与国内外博物馆、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文化交流与学术合作,促进专业人才成长,提升博物馆影响力,提高学校文化美誉度。
第三十三条 积极研发博物馆相关文化创意产品和精品研学项目,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第八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山东大学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全校发展规划之中,为博物馆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运行经费来源包括:
(一)本馆日常事业经费和运行经费由山东大学提供。日常事业经费和运行经费按年度申报预算,预算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拨付执行。
(二)社会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博物馆捐赠和提供其他形式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博物馆可多渠道筹集博物馆事业发展资金,相关收益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用于本馆事业发展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事项,使用经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馆章程修改情况;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博物馆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院党委审议。
第四十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博物馆的情况发生变化,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山东大学博物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