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出土(水)文物登录要求

一、下列考古调查获取及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相关规定予以登录。

1.各类器型完整的文物 文物出土(水)时构成器物的主要材质保存完好,文物本体完整的文物;经考古调查获取,有明确的采集地点,且能对遗址性质、内涵具有判定作用,器型相对完整的采集品。

2.经修复后器型完整的文物 文物出土(水)时构成器物的主要材质基于外力及保存环境等因素,已经碎裂或残缺,但经修复可恢复文物原貌。

3.经整理选取的各类标本 指在考古发掘及资料整理过程中,从残碎的、无法修复为完整器的文物碎片(如陶片、瓷片等)中选取的,能反应遗址特定文化内涵、具有科研参考价值、典型的残片(如口沿、底部、特殊纹饰部位等)。

二、对于同一最小遗存单位内出土(水)数量众多、器型较小、且形制单一的各类文物,如细石器、小石片、骨针、纺轮、陶丸、陶饼、钱币、箭簇、车马器(明器)等,可按其出土(水)单位为基础,分类、按件组登记。

1. 上述出土(水)文物,其计件按照文物的分装容器为单位,记为1件组。

2.件组内文物形制一致的(如铜钱等),除称量总重外,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体进行拍照、测量。

3.具有组合性质且形制、质地有差别的件组文物(如车马器),除拍摄合影外,应按形制、质地分别拍照、测量。

4.孤品、含有贵金属质地或具有特殊考古学价值,以及出土(水)时已经按照小件器物收集、登记的,可依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按单件文物登录。

三、 出土(水)文物的登录,须符合《馆藏文物登录规范》、《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总体要求。

四、登录的文物应在确保状态稳定、组合确定之后进行。

五、考古发掘单位的出土(水)文物,以整理后的编号登记号。